中共七届三中全会确定以三年左右时间 实现财政经济状况根本好转
中央人民政府一成立,就按《共同纲领》的规定,领导中国人民展开了各项工作。
《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必须负责将人民解放战争进行到底,解放中国全部领土,完成统中国的事业。”1949年10月1日,在首都北京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大会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朱德代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发布命令,“命令中国人民解放军全体指战员、工作员,坚决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和伟大的人民领袖毛主席的一切命令,迅速肃清国民党反动军队的残余,解放一切尚未解放的国土,同时肃清土匪和其他一切反革命匪徒,镇压他们的一切反抗和捣乱行为。”从1949年10月至1950年4月,人民解放军继续完成解放战争的任务。第四野战军先后解放了广东、广西、海南岛等中南全境;第二野战军先后解放了四川、云南、贵州、西康省全部,并进行进军西藏的准备;第三野战军解放了厦门、舟山群岛等沿海大部岛屿,并进行解放台湾的准备。从1949年10月至1950年5月,8个月时间,人民解放军共计歼灭国民党正规军88万余人,全国除大陆的西藏和沿海的台湾等少数岛屿外,其他地区已全部解放。新解放区剿匪和全国镇压反革命工作,也已展开并取得了重要成绩。
根据《共同纲领》规定,在新解放的地区一律实行军事管制,取消国民党反动政权机关,由中央人民政府或前线军政机关委任人员组织军事管制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民建立革命秩序。至1950年5月底,已先后建立了东北人民政府和华东、中南、西南、西北4个军政委员会,已解放了的地区各级政权已基本建立。
在全国范围实现了财政经济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统一领导,争取了财政收支的基本平衡,基本制止了通货膨胀,稳定了物价;对合理调整工商业,改善公私关系和劳资关系,也做了一些工作。
《共同纲领》规定:“凡与国民党反动派断绝、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友好态度的外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可在平等、互利及相互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之谈判,建立外交关系。”本着这一原则,自1949年10月至195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先后与苏联、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朝鲜、波兰、蒙古、越南、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阿尔巴尼亚、印度、瑞典、缅甸等十几个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并得到英国、瑞土、丹麦、南斯拉大、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锡兰等国家的承认。1949年12月至1950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率中国政府代表团访问苏联,同苏联缔结了有效期为30年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条约》规定:“缔约国双方保证共同尽力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期制止口本或其他直接间接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相勾结的任何国家之重新侵略与破坏和平。一旦缔约国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与日本同盟的国家之侵袭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国另一方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双方并宜布愿以忠诚的合作精神,参加所有以确保世界和平与安全为目的之国际活动,并为此目的之实现充分贡献其力量。”“缔约国双方保证以友好合作的精神,并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与领上完整及不干涉对方内政的原则,发展和巩固中苏两国之间的经济与文化关系,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援助,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合作。”在缔结这一条约的同时,中苏两国还签订了《关于苏联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等。
这些为中国集中精力恢复国家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但还没有获得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的条件。
在这种形势下,中国共产党于1950年6月6日至9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毛泽东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和《关于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根本好转而斗争》的书面报告,刘少奇、陈云、周恩来、聂荣臻分别作了土地改革、财经工作、外交工作、军事工作的报告。
会议着重讨论了实现国家财政经济状况根本好转的问题,确定党的中心任务,是以三年左右的时间,争取实现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为有计划进行经济建设创造条件。会议认为,“要获得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需要三个条件,即:(一)上地改节的完成;(二)现有工商业的合理调整;(三)国家机构所需经费的大量 节减。”
为此,会议要求做好八个方面的工作:
1.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土地改革工作,尽快解放农村生产力,以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并为工业化创造条件;
2.在坚持统一财经管理,巩固财政收支平衡和平稳物价的条件下,按照统筹兼顾的方针合理调整现有工商业,切实而妥善地解决公私关系和劳资关系,使各种经济成分在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的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3.在保证有足够力量用于解放台湾、西藏和巩固国防的条件下,对人民解放军和国家机关进行整编和精简,以节省军事行政费用,加强经济事业;
4.有步骤地谨慎地进行旧有学校教育事业和旧有社会文化事业的改革工作,争取一切爱国知识分子为人民服务;
5.认真做好对失业工人、失业知识分子和灾民的救济和安置工作;
6.认真团结各界民主人士,克服统一战线关门主义倾向,开好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人民政府的一切工作都应交人民代表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
7.坚决肃清一切危害人民的土匪、特务、恶霸及其他反革命分子,以保证争取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正常进行;
8.坚决执行中央有关加强党的建设的指示,巩固和发展党的组织。做好整风工作,克服骄傲自满情绪、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密切党和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
全会同时制定了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战略策略方针— “不要四面出击”。毛泽东指出:我们当前总的方针,就是肃清国民党残余、特务、土匪,推翻地主阶级,解放台湾、西藏,跟帝国主义斗争到底。他指出,尽管我们取得了空前的伟大胜利,但我们面前还有很多困难,我们面临的敌人是够大够多的。因此,我们必须处理好国内各阶级、政党、民族等各方面的关系,以便孤立和打击当前的主要敌人,这就必须采取“不要四面出击”的方针。四面出击,树敌太多,全国紧张,很不好。必须在一个方面有所让步,有所缓和,集中力量向另一方面进攻,孤立和打击国民党残余、地主阶级和帝国主义。
为贯彻这次会议精神,6月14日至23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召开了第二次会议,重点讨论了土地改革问题。决定按照《共同纲领》的规定,对新解放区有步骤地进行土地改革,1950年冬至1951年春,在华北、西北、华东、中南共300多个县,1亿多农业人口的地区,完成土地改革,其余尚未进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大部分于1951年冬完成,一部分1952年冬完成,还有一小部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土地改革,留待以后再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发布命令公布实施。
在此前后,中共中央还对稳定物价、调整工商业、调整税收、手工业政策、教育科学工作、军队复员、镇压反革命、整党及治理淮河等作出决定、指示和部署。